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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视剧中 法律问题多

2000-05-30 来源:光明日报 邵世星 我有话说

当前,一些影视剧中,对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,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诸多错误,主要表现在:

1、剧中所使用的法律用语不正确。这类错误出现的概率很高,如某电视台播出的一部电视剧,把证人的作证叫做供述。

2、误定罪名,乱判刑罚。如把伤害定为杀人,把故意犯罪认定为过失犯罪等。有的影视剧给被告人定的罪名虽然没有错误,但量刑有误,严重脱离刑法的规定。

3、搞错主管机关,张冠李戴。如把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、贿赂案件,误说成由公安机关管辖。把由司法厅等管辖的监管场所,说成由公安机关管辖等。

4、剧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严重错误。如搜查不出示搜查证,该回避的不回避,该保密的不保密等。

5、故意或过失侵权。如有的影视剧未经同意,使用公民的肖像,侵犯肖像权。有的影视剧擅自使用公民、法人的姓名、名称、商标、产品、场地等,侵犯姓名权、名称权或名誉权等。

影视剧作品,尤其是法制类的影视剧作品,如在法律问题上出现错误,会产生严重后果,会对观众起到误导作用。对这个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,采用相应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。笔者建议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:

1、制片者在制作电视剧时,应有专门的法律顾问,负责对剧情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,对内容进行审查,以防范于未然。

2、在对涉及法律内容的电视剧进行审查时,应请法律专家参加,以防止出现有严重法律问题或适用法律严重错误。

3、制片人和播放机构应重视影视剧的侵权问题,并采取理性的措施加以解决。如已侵权,则应采取明智的态度,主动替受害人挽回损失,消除影响。而不要知错不改。最近在围绕《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》的侵权纠纷上,播放者北京电视台、制片人、受害人北京保温瓶厂三方达成的解决办法令人赞赏。播放者和制片人主动道歉,并对北京保温瓶厂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。受害人则主动撤诉,不再追究侵权责任,亦允许电视台继续播放该剧。三方化干戈为玉帛,公众对此也甚为满意,这一做法对其他的制片人和播放者有启发和借鉴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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